5月15日 台指盤後交易 完整常見問題 問與答

加收保證金作業  

Q1: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推出後,期貨商要在何時辦理加收保證金作業﹖ 

A1:期貨商應於一般交易時段各商品收盤後,即分別對超過加收保證金指標之部 位加收保證金。 

 

Q2: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推出後,期貨商要在何時辦理已加收保證金之釋放 作業﹖ 

A2:期貨商應於一般交易時段各商品收盤後,對該商品已低於「加收保證金指標」 之帳戶釋放加收之保證金。

 

Q3:被加收保證金之帳戶,盤後交易時段會有什麼影響?  

A3:該帳戶盤後交易時段可動用餘額會因此減少,且加收的保證金將加入風險指 標公式分母項,使風險指標比率降低。  

 

二、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  

Q1: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推出後,期貨商應對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之 時機為何﹖  

A1:交易時間(含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當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 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應對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惟進入盤 後交易時段後,交易人帳戶中僅留有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盤後交易時段不必 執行代為沖銷商品時則不必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

 

Q2: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推出後,期貨商對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的例 外情形為何﹖  

A2:進入盤後交易時段後,若交易人帳戶中僅留有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盤後交易 時段不必代為沖銷的商品,當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 期貨商不必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

 

Q3:前一營業日已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的帳戶,一般交易時段開盤洗價後權 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是否須再發高風險帳戶通知?  

A3:期貨商仍應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Q4:帳戶中留有盤後交易時段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 已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進入盤後交易時段後,倘該帳戶出現權益數低 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是否須再次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A4:期貨商仍須再次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且該通知有效期間至盤後交易時段收 盤為止,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除了要依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程 序辦理以外,若有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情形,仍須執行 高風險帳戶通知。  

 

Q5:交易人帳戶中僅有臺股期貨(TX)部位,一般交易時段結算後應發出盤後保證 金追繳通知,進入盤後交易時段是否仍須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  

A5:臺股期貨(TX)係屬盤後交易時段不必執行代為沖銷商品,故進入盤後交易時 段後期商無須再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惟次一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倘權益 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仍應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  

 

Q6:交易人帳戶中留有盤後交易時段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一般交易時段盤中 已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進入盤後交易時段是否仍須再通知?  

 

A6:帳戶中留有盤後交易時段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雖於一般交易時段已發出 高風險帳戶通知,倘於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 時,仍應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  

 

Q7:交易人帳戶中有臺股期貨、美國道瓊期貨及陸股 ETF 期貨部位,期貨商於 陸股 ETF 收盤前(1615)已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倘陸股 ETF 收盤後出現 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是否須再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A7:陸股 ETF 收盤後(1615),其餘商品部位處於盤後交易時段,因含有盤後交 易時段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部位(美國道瓊期貨),該帳戶若有出現權益數 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情形,期貨商仍須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三、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  

Q1: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推出後,盤後保證金追繳之原則有無改變﹖  

 

A1:盤後保證金追繳之原則並無改變。

期貨商於每個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 開始進行結算作業,此結算作業係依據各商品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帳戶中 所留各商品未沖銷部位(T 日未沖銷部位) 以結算價所計算權益數,並以此權益 數檢視是否低於 T 日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如果低於 T 日未沖銷部位 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應依規定對該帳戶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盤後 交易時段之交易屬於次日(T+1 )交易,對於以一般交易時段未沖銷部位( T 日未沖銷部位)計算之權益數及是否辦理盤後保證金追繳並無任何影響。

 

Q2:如果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帳戶權益數已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但 帳戶進入盤後交易時段後有期貨部位未沖銷浮動獲利,使得交易人帳戶權益 數高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是否仍須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A2:盤後交易時段之未沖銷部位浮動獲利,不影響期貨商於該營業日一般交易時 段結束後進行結算作業時之權益數計算,期貨商仍應依規定對該帳戶發出盤 後保證金追繳通知。  

 

Q3:交易人僅留有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未沖銷部位,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權益 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交易人自行在盤後時段部分平倉,使權益數高於未沖銷 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是否仍應辦理盤後保證金追繳?  

 

A3:交易人於盤後交易時段自行減少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未沖銷部位,使權益 數高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仍無法豁免盤後保證金追繳。

 

Q4:交易人於 13:45 臺股期貨收盤時,留有 1 口臺股期貨及 1 NIFTY50 期貨部 位,且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對交易人發出高風險 帳戶通知,如果交易人於 15:00-18:15 之間將 1 口臺股期貨平倉,使權益數 高於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於 18:15 進行結算作業後是否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 通知?

A4:本例於結算作業時,期貨商應以臺股期貨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之 1 口未沖銷 部位與 NIFTY50 期貨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之 1 口未沖銷部位,用臺股期貨及 NIFTY50 的結算價來計算權益數,若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於結算作業完成 後應對該帳戶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交易人自行於盤後交易時段減少未 沖銷部位,使權益數高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無法豁免盤後保證金 追繳。

 

Q5:交易人於 13:45 臺股期貨收盤時.留有 1 口臺股期貨及 1 NIFTY50 期貨部 位,如果交易人於 15:00-18:15 之間將 1 口臺股期貨平倉,期貨商於 1815 結算作業所製作的買賣報告書,其權益數計算是以 1 口臺股期貨及 1 NIFTY50 期貨部位計算?還是僅計算 NIFTY50 部位?  

 

A5:期貨商於 1815 後進行結算作業,係依據一般交易時段臺股期貨收盤時之未 沖銷部位數及一般交易時段 NIFTY50 收盤時之未沖銷部位數,並以臺股期貨 NIFTY50 之結算價計算權益數,因此製作買賣報告書時,應顯示 1 口臺股 期貨未沖銷部位及 1 NIFTY50 期貨未沖銷部位及以上述兩商品結算價所計 算之權益數。  

 

四、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消除  

 

Q1: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推出後,有關盤後保證金追繳消除之規定有改變嗎?  

 

A1:與現行規定並無不同。盤後保證金追繳倘於約定時間以前(約定時間不得晚於 次一日中午 12:00)未能消除,應依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規定辦理。而盤後保 證金追繳消除之條件有以下三種: 1.於約定時間以前將追繳金額補足。

2.於約定時間權益數大於或等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3.約定時間以前,交易人前一一般交易時段之未沖銷部位已全部沖銷。

 

 

Q2:交易人接到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後,於盤後交易時段自行將部分部位平 倉,使權益數等於或高於所需原始保證金,該帳戶盤後保證追繳是否消除?  

 

A2:接到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交易人於盤後交易時段或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約 定時間以前自行將部分部位平倉,盤後保證金追繳並未消除。

 

Q3:交易人接到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後,於盤後交易時段自行將部位全部平倉 且未建立新部位,該帳戶盤後保證金追繳是否消除?  

 

A3:造成盤後保證金追繳之部位已經結清,故盤後保證金追繳消除。  

 

五、風險指標計算  

 

Q1: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推出,風險指標之計算有改變嗎﹖

A1:為使盤後交易時段不須代為沖銷之商品於盤後交易時段不影響風險指標值, 因此風險指標之計算略為調整:  

1、計算風險指標內容時,盤後交易時段與一般交易時段不同,盤後交易時段 不須代為沖銷商品以結算價計入,且該類商品之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均不 計算,盤後交易時段須執行代為沖銷商品則以市價計入,且須計算未沖銷 期貨浮動損益。  

 

2、未平倉部位所需保證金與做為代為沖銷依據之風險指標計算有關,盤後交 易時段未平倉部位所需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期貨契約: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保證金。  

(2)選擇權契約:所需保證金中計算選擇權市值與一般交易時段不同,盤 後交易時段不必執行代為沖銷商品以結算價計算,盤後交易時段須執 行代為沖銷商品以市價計算。  

 

Q2:交易人帳戶未沖銷部位中含有臺股期貨,進入盤後交易時段,期貨商計算風險指標值與一般交易時段有何不同?  

 

A2:計算交易帳戶風險指標時,在一般交易時段,臺股期貨未沖銷期貨風險浮動 損益是以市價計入,風險指標值會隨市價改變;進入盤後交易時段後,臺股 期貨為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不必執行代為沖銷商品,因此未沖銷期貨風險浮 動損益是用結算價計算,風險指標值不會隨市價改變。  

 

Q3:交易人於盤後交易時段新增臺股期貨部位,風險指標會有什麼影響?  

A3:盤後交易時段交易人新增臺股期貨部位,在計算風險指標時不會將新增部位 之未沖銷期貨風險浮動損益計入,但會加計新增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因此 風險指標值會下降。惟進入盤後交易時段後,倘達代為沖銷條件,期貨商不會將臺股期貨部位代為沖銷。  

 

Q4:交易人於盤後交易時段新增臺指選擇權部位,風險指標會有什麼影響?  

A4:交易人於盤後交易時段新增臺指選擇權買方或賣方部位,雖計算風險指標時 其風險市值均以結算價計算,但不管是新增臺指選擇權買方或賣方部位均會 使整戶風險指標值下降。惟進入盤後交易時段後,倘達代為沖銷條件,期貨 商不會將臺指選擇權部位代為沖銷。  

 

六、代為沖銷作業  

 

Q1: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推出後,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之處理原則為何﹖  

A1:於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當交易人帳戶達應執行代為沖銷之條件時, 期貨商應將交易人帳戶中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全部沖銷至該商品該交易時 段結束為止,若交易時段結束時仍未全數沖銷,於次一交易時段無須繼續沖 銷,惟次一交易時段洗價後帳戶達應執行代為沖銷之條件時,仍應將交易人 帳戶中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全部沖銷。  

 

Q2:於盤後交易時段,交易人帳戶中留有美國道瓊期貨(須代為沖銷商品)、臺股期貨(不必代為沖銷商品)未平倉部位,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時有哪些內 容會與一般交易時段不同?  

 

A2:進入盤後交易時段,若交易人帳戶中含有不必代為沖銷商品部位(如本例含 有臺股期貨未沖銷部位),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時,期貨商應同時檢視權 益數是否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若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 持保證金,期貨商應將美國道瓊期貨之部位全部沖銷,若權益數沒有低於未 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無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與一般交易時段 不同。   

 

Q3:交易人帳戶中留有盤後交易時段須代為沖銷商品部位,倘盤後交易時段執行 代為沖銷,未沖銷完之部位,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是否繼續執行代為 沖銷作業?  

A3:帳戶中留有盤後交易時段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例如美國道瓊期貨),於盤後交易時段達代為沖銷條件,期貨商應即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將該 商品部位全數代為沖銷,倘盤後交易時段收盤後仍無法全數沖銷,則次一營 業日(800)開盤後,回歸一般交易時段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代為沖銷作業規 定辦理即可,無須就未沖銷完之部位繼續執行代為沖銷。  

 

Q4:一般交易時段帳戶中留有臺股期貨及東證期貨部位,臺股期貨開盤前風險指 標低於約定比率,期貨商開始對東證期貨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倘臺股期貨開 盤後尚有東證期貨的代為沖銷委託單未成交,期貨商後續應如何執行代為沖 銷作業?  

A4:本例臺股期貨開盤後,即使風險指標已高於約定比率,期貨商仍應將東證期 貨未沖銷完之部位繼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倘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期貨 商應將臺股期貨及未沖銷完畢之東證期貨部位全數代為沖銷。  

 

Q5:交易人帳戶中留有臺股期貨及美國道瓊指數期貨,於一般交易時段風險指標 低於約定比率,期貨商應將交易人帳戶中之全部部位代為沖銷,惟至一般交 易時段收盤為止,帳戶內尚留有部分臺股期貨及美國道瓊期貨部位尚未沖銷 完畢,期貨商是否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A5:盤後交易時段開始後,期貨商不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期貨商應重新檢 視交易帳戶,倘交易帳戶未達代為沖銷條件,期貨商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倘交易帳戶達代為沖銷條件,期貨商應將美國道瓊期貨部位全數沖銷,臺股 期貨部位則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Q6:交易人帳戶中留有臺股期貨、美國道瓊期貨及陸股 ETF 期貨部位,1450 代為沖銷標準,期貨商應將陸股 ETF 期貨全數沖銷,但因流動性關係,無法 全數沖銷,1500 盤後交易時段開盤後,期貨商是否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A6:臺股期貨及美國道瓊期貨 1500 開盤後,即使交易帳戶未達代為沖銷條件, 期貨商仍應繼續沖銷陸股 ETF,直到全數沖銷完畢或 1615 陸股 ETF 收盤為 止。但若陸股 ETF 收盤前,交易帳戶達代為沖銷標準,除臺股期貨無須執行 代為沖銷以外,應將陸股 ETF 期貨部位及美國道瓊期貨部位全數代為沖銷。

 

 

Q7:交易人帳戶中僅有臺指選擇權部位,於一般交易時段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 期貨商應將臺指選擇權之留倉部位全數代為沖銷,惟因市場發生流動性不足, 導致收盤前無法全數沖銷完畢,期貨商應如何執行後續代為沖銷作業?  

 

A7:因臺指選擇權為盤後交易時段不必代為沖銷之商品,故即使一般交易時段因 市場流動性不足無法全數代為沖銷,於盤後交易時段無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 作業。惟期貨商於每日結算作業後,應依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之規定辦理。  

 

Q8:交易人帳戶中僅有臺指選擇權部位,期貨商已對其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次 一營業日約定時間盤後保證金追繳未消除,期貨商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 序,將部位沖銷至權益數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惟因市場發生 流動性不足,導致 13:45 收盤前無法執行完畢,期貨商後續應如何處理﹖  

 

A8:因臺指選擇權為盤後交易時段不必代為沖銷之商品,故即使一般交易時段因 市場流動性不足無法全數代為沖銷,於盤後交易時段無須繼續執行代為沖銷 作業。惟期貨商於每日結算作業後,應依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之規定辦理。  

 

七、其他  

Q1:不參與盤後交易之交易人,在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僅留有臺股期貨部位,進 入盤後交易時段,該帳戶可動用保證金是否會受影響﹖  

A1:進入盤後交易時段後,計算可動用保證金之相關參數是以市價帶入,因此, 即使交易人並未參與盤後交易,盤後交易時段留有之期貨部位浮動虧損仍會 使可動用保證金減少,與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算後之可動用保證金金額不同; 期貨浮動利得則因尚未結算,故不計入可動用保證金。  

  

Q2:國內期貨當沖交易減收保證金是否適用於盤後交易時段﹖  

A2:國內期貨當沖交易減收保證金僅適用於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交易時段不適用。  

 

Q3:盤後交易實施後,國內期貨當沖交易之部位,交易人自行沖銷或期貨商代為 沖銷之規定是否有改變﹖  

A3:國內期貨當沖交易無論是交易人自行沖銷或期貨商將交易人之當沖部位代為 沖銷的時間點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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